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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作者: 周炜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5日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异动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籍管理员负责完成全校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条(学制)

我校属于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小学阶段,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条(就学年龄)

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条(入学)

我校实行免试入学,不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我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条(班级学额)

我校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但也可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额。

条(注册)

小学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在学籍管理平台上进行注册工作。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到期后仍不能按时注册者,应进行续办。申请办理延期的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30日。起始年级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条(学籍号取得)

小学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新生名册,为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学生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转入学校学籍,由转入学校或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制学籍号。由本市学校转出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的学籍号自动失效。

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分为主号和副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主号以学生身份证件号码为基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主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副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编制。

条(信息采集)

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并将学生学籍信息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条(电子学生证)

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唯一辨识凭证。

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缓学)

符合我校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因身体情况(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家长应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延缓入学。

缓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若缓学超过两学年仍不能入学者,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第十条(考勤)

学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条(家长责任)

符合本市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如家长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或缓学等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章转学

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跨区县迁移;

(二)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

(三)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

(四)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

(五)非本市户籍学生随家长到本市居住的。

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条(申请材料)

本市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原学籍证明(电子学生证)等。

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预防接种卡;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5个工作日。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需转学的学生,由其家长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家长持该表到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的学生,由其家长向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到相应的学校进行注册后,完成转学。

条(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转出学校在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不得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及其家长,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章 升级跳级重读免修

条(升级)

学生各科学年总评合格,予以升级。学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

小学学业修业期满,学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

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不跨学段跳级。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条(重读)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

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或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章毕业结业肄业

条(毕业)

小学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一)各科总评合格(包括学校补考后合格,下同);

(二)语文、数学总评合格,其他学科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学校应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结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学业证明)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的,由就读学校出具学业证明。

学生因中途自费出国留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应出具中文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

条(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条(证书、证明式样)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业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章休学复学学籍保留、注销、恢复

条(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条(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条(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一次申请休学的时间不超过2年。

条(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参加集体教学活动(须提供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的,如要求复学者,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条(学籍保留)

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条(学籍注销)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相关情况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在原校的学籍注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二)无故连续旷课超过3个月或无故累计旷课超过6个月,经学校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仍不能到校就学者;

(三)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

学生学籍注销后,由原学校发放义务教育阶段相应的学业证明。

条(学籍恢复)

第七条第(一)、(二)款中学生的学籍注销如系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造成,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恢复。

学生学籍注销后未满18周岁且接受义务教育时间未满9年者,如要求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者,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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